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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2020年新规离婚财产分割 2021年第15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国内首例家族信托资产冻结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离婚协议违约金条款、居住权权利冲突裁判思路、房贷未清偿时房产分割方式,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1.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国内首例家族信托资产冻结案

近日,武汉中院判决冻结被执行人作为委托人、其子作为受益人,在国内设立的家族信托财产1180万元。武汉中院认为冻结措施不包括对信托收益的冻结执行,不涉及对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不影响信托期间内受托人对被执行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等信托业务活动,只是不得擅自将被执行人的本金作返还处理,这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故合法有效。

2.住建部发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建部于2021年3月30日发布最新修改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但新规存在个别立法错误,且仅仅是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外商投资法进行专项清理而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因此该新规仍需进一步细化完善。

3.徐州睢宁法院审结首例变更遗产管理人未申请执行人案

近日,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在原申请执行人去世后,变更其遗产管理人为申请执行人。该案为睢宁县人民法院在民法典施行后首例执行案件。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1.简析中国家族信托制度的困境与误区

从法律制度层面看,家族信托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然而中国的家族信托存在制度和实施层面的障碍和挑战,难以满足或推动中国家族信托的落地和高净值家庭不同财产形态传承安排的需求。

(1)从法律制度看家族信托在中国发展的价值和意义

我国早已确立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民事法律制度。2020年6月颁布的《民法典》标志着中国在保护平等主体人身财产权益上进入一个更高的阶段。信托制度确立的财产权益保护不但与中国法律制度保护私人财产权益的价值体系一致,且信任作为信托制度的一项重要前提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2)从法律制度简析中国家族信托的误区

误区一:《信托法》项下的“委托”与民法中的“委托”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信托法》项下的“委托”是信托法律关系,民法中的“委托”是委托法律关系。

误区二:目前的税收体系,未将因信托产生的非交易转让纳入税收体系。实践中,信托转让机械归入了交易转让行为的纳税认定。这就造成实物信托、不动产信托和股权信托难以落地的重要障碍。

误区三:信托制度不是金融制度,只是因信托中的一些要素触发了金融监管,除受信托法律制度约束外,还需受到金融监管的制约。

3.浅议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及权利冲突裁判思路

“居住”问题历来为民生之重。我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居住权的物权地位,强化了对房屋居住权益的保护。

(1)居住权的适用范围

居住权一般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为亲属或其他共同居住人无偿设立。“居住权”还可用于解决“公房使用权”历史遗留问题,并可用于改造现有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措施,同时为“以房养老”提供支持。

(2)权利冲突时的裁判思路

居住权已设立。居住权具有物权的共性,即物上追及力。若某房产上已设立居住权,该房产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居住权人均可享有该居住权。居住权未设立。甲和乙(房产所有人)签订居住权合同,但未及时登记,而乙又将房产转卖给丙。此时,居住权尚未设立,甲、乙之间仅存在债权关系。若该房产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甲可要求乙办理居住权登记;若该房产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甲仅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3.小议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条款成了实践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其中,通常以违约金的形式约定违约责任。虽然我国法律原则上规定离婚协议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即生效,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如何,是否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原《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律认定为有效,法院是否有权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原《合同法》)的规定予以酌情调整,或者是认定为无效?

笔者对上海地区近三年来的典型案例进行了类案检索,得出以下结论:仅有半数违约金条款获得法院支持;法院酌情调低离婚协议违约金标准的案例占比大约在一半左右。因此,如何在离婚协议中设置合法有效的违约金条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事先征询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非常重要。

4.用遗嘱设立慈善信托是否可行?

遗嘱信托和慈善信托已经逐渐被人们所熟悉,各个信托公司也不断推进“信托+遗嘱”服务。那么慈善信托作为家族信托的姐妹花,是否也可以利用遗嘱来设立呢?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是允许以遗嘱的方式设立慈善信托的。我国关于遗嘱信托生效时间的规定是《信托法》第8条,根据该条,采取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委托人通过遗嘱设置慈善信托可选择第三方。实际上,委托人通过遗嘱设置慈善信托的时候,可以持续保持和信托公司、慈善组织等受托人的沟通,也可以和自己的律师团队、财务团队、遗嘱执行人或家族办公室沟通而不和任何受托人沟通,待委托人死亡后生效并交由受托人执行即可。指定受托的信托公司当然可以拒绝,只是其拒绝并不导致遗嘱信托无效,只需要按照《信托法》第13条的要求,选任新的受托人即可。

5.离婚纠纷中房贷未清偿时房产如何分割?

对于离婚时尚有房贷未清偿的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的分割方式不一,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此类情形的分割方式及依据,有助于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理念。

首先,离婚时尚有房贷未清偿的房产分割应以房产实际价值为基础。其次,离婚时尚未偿还的房产贷款本息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离婚后未获得房产一方应否继续偿还房贷利息。对于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考量。第一,对内的方面,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或者离婚判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男女双方应当遵守和履行。因为获得房产一方支付对方的是扣除未还贷款本金的房屋价值的一半,未取得房产一方并未享受到剩余未还贷款本息之利益,且该部分利息与本金紧密相关,故未取得房产一方不必负担离婚后需偿还的房贷本息。第二,对外的方面,也就是对银行而言。因为对于财产分割约定或离婚纠纷的财产分割判决仅能约束男女双方,而不能约定第三人,所以对银行而言,即便男女双方离婚,二人均有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


作者介绍:

薛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沃晟法商学院创始人及院长,新浪财经法问频道特聘法律专家,北京电视台《律师请就位》特聘法律专家,香港家族办公室协会副秘书长,《财富管理》杂志编辑委员会委员。

财富管理领域知名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担任招商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等多家大型银行私人银行,华润信托、华宝信托、外经贸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太平、平安、新华、阳光、招商信诺、泰康等多家人寿保险公司,诺亚财富、恒天财富、新湖财富等多家财富机构的法律顾问,服务诸多高端客户。

曾出版《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家族财富保障及传承》、《从保险代理人到财富顾问》、《私募融资经典案例法律分析》、《企业投资、并购法律全书》等多部专著。荣获中国“最佳私人银行法律顾问”金臻奖,中国最佳法律服务家族办公室大奖,亚洲银行家之“中国最佳专业服务机构”奖(私人财富领域)等诸多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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