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婚
第6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主旨】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效力起算时间
【链接】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理解】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本人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可区分为结婚的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审判实践】严格区分正常结婚登记和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登记的形式要件为夫妻双方在登记机关作出补办结婚登记的声明并办理登记,对于主张系补办结婚登记的,应要求其提供《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第7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主旨】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离婚时,法院应分别予以处理
【链接】民法典法条同上条。
【理解】未经婚姻登记的关系,分为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即便未补办结婚登记,也按登记婚姻的关系对待。
第8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主旨】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彼此之间有无继承权
【链接】民法典法条同第6条。
【审判实践】同居关系期间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以非继承人身份分得遗产:1.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了有效遗嘱,应按遗嘱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置;2.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为继承人以外的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3.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份额问题,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应综合考虑其与被继承人之间扶养关系形成的时间、扶养关系的程度、遗产数额、法定继承人数量及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尽量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
第9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主旨】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
【链接】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理解】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民法典第1045条)。
基层组织,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民政部门及妇联、工会等有关组织机构。
第10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旨】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导致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已经消失的,应如何处理
【链接】民法典法条同上条。
【理解】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形成的无效婚姻,一般不存在阻却事由,任何时候都可以请求予以确认其为无效婚姻。重婚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存在阻却事由。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未到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
【审判实践】拟制亲属关系是否属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禁止近亲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以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不予支持。
阻却婚姻效力事由已消失,对婚姻关系效力的认定,应从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计算。
第11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主旨】法院如何处理确认婚姻无效案件
【理解】本条删除了原来的“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可以上诉。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不能适用按撤诉处理。
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主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婚姻无效时如何处理
【审判实践】当事人以离婚为由起诉,法院审查认为属于无效婚姻:1.法官应当释明,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变更诉讼请求:2.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婚姻无效,应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3.当事人坚持原离婚诉讼请求,应依职权改变案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确认婚姻关系无效;4.不准许撤诉也不予准许就婚姻关系效力调解;5.不应要求当事人撤回离婚起诉后另诉确认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