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还是个人财产,这种情况在民法典后的司法审判中没有变化。
一般而言,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法律并不能直接认定房子是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因为并没有法律条文直接认定,而是靠“法律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述几个法条,似乎是在兜圈圈。
上海高院曾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司法指导意见认为: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以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但这个司法指导意见明显过时了。但上海法院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中明示,关于父母参与出资购房,夫妻离婚时的处理原则是:
(1)对于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的房产,如果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一般将房产判归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婚内共同还贷(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增值部分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如果婚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双方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按约定享有产权;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约定的,则父母出资视为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亦应在确定分割比例时对父母的出资进行酌情考量。
(2)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则为己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无论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