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徐州丰县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多年夫妻感情。
徐州从2013年就开始实践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曾披露过数例徐州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被拐卖妇女起诉的离婚案,均不予支持离婚。
案例1:
2014年,被拐卖到丰县的四川绵阳赵某起诉至丰县人民法院,以“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离婚。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诉称,原告娘家在四川省绵阳市,1984年9月被拐卖至丰县;后与尹某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四子女:1985年农历十二月生长女尹某1,1987年4月生次女尹某2,1990年农历正月生三女尹某3,1990年农历正月生长子尹某4。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彼此相伴,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互相不理解,以致影响了二人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彼此关心体贴,多为对方利益着想,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丰县法院最后以原告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予支持离婚。
被拐卖妇女赵某提出的“婚姻基础差”离婚理由不被支持。[1]
案例2:
不到一年之前,丰县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同样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被拐卖至丰县的重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申请离婚。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她系四川重庆人。1987年10月,原告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被告后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一女邢X。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0年9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但丰县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定婚姻案件当事人离婚与否的法定界限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结婚20余年且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婚生女邢金芝也当庭陈述父母感情很好,不同意父母离婚,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丰县法院最后判决:本院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分析,以不离为宜。
法院认为,被拐卖妇女王某某的家庭“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她提出的“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离婚理由不被支持。[1]
婚姻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3]。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中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3]。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3]。
婚姻自由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们在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时有无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还是实质上的自由,归根到底都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人类社会早期,男女的婚姻少有限制;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婚姻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而使婚姻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大事不能做主[4]。
古罗马法曾赋予自由民一定限度的婚姻自由,规定了婚姻双方自愿的原则。中世纪基督教法学家一度吸收了这一思想,但仅仅停留在法理上,并未作为一种普遍制度来实施[5]。
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观念建立在天赋人权和契约自由两个基点上。欧洲中世纪末期,商品生产的规模和自由贸易的发展,要求提供更广泛的商品和自由劳动力市场,而封建社会政治上的专制独裁、经济上的闭关自守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为了推翻封建专制和树立人的尊严,提出一系列进步口号,如“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婚姻自由”也被宣布为“人的自由权利”,借以反对封建包办、强迫婚姻和禁欲主义[4]。
[1]中国裁判文书网
[2]周安平.对我国婚姻法原则的法理学思考[J].中国法学,2001(06):167-172.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
[4]赵欣.论婚姻自由原则[J].今日南国(中旬刊),2010(12):157+240.
[5]何立婴主编.中国女性百科全书·婚姻家庭卷.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1995.第158-159页.